為貫徹落實《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管理,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天津市新建住宅准許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津建房〔2016〕311號)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公開徵求意見。

以上事項公示7個工作日(1月14日至1月22日)。公開徵求意見期間,任何個人和單位均可通過電子來信的方式(郵箱:fdckfc603@163.com),反饋相關意見、建議。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商品房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備案核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住宅。
第三條
本市住宅商品房實行准許使用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以下簡稱准許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條
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核發、行政處罰等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准許使用證按幢發放。
分期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領取准許使用證,分期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商品房應首期建設規劃的非經營性公建設施。
第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自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驗收合格證明。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及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出具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證明文件。在出具證明文件前,應到現場對新建住宅商品房項目申請出具證明文件對應幢號進行查驗。經現場查驗符合以下條件後,方可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一)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
(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
(三)供水工程已竣工,並接入城市供水管網。
(四)供電工程已竣工送電,户表裝表,並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五)排水工程已竣工,並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新建住宅商品房項目所在地的市級排水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六)燃氣工程已竣工,附近有燃氣管網的,應與燃氣管網相接;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應完成新建住宅商品房項目建築物內、用地範圍內燃氣管道的鋪設並具備今後燃氣接通條件。
(七)建設工程按規劃進行供熱配套,供熱二次網和建築物內供熱工程已竣工,熱計量表安裝完畢,具備供熱條件。
(八)同開發項目整體實施的非經營性公建已同步建成並具備使用功能。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准許使用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配套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接入城市管網證明材料;
(四)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證明。
第九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經審查合格的項目,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准許使用證。
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許使用證的,應當通知購房人延期辦理入住手續。待新建住宅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准許使用證,並在取得准許使用證後,通知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條
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中應當載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標準包括取得准許使用證。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當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許使用證。
第十二條
對於沒有取得准許使用證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准許使用證,擅自將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的,由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辦理入住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賠償。
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對符合條件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予出具或拖延出具相關配套證明的,由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限價商品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 |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